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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24-12-04 1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根据《沈阳建筑大学章程》,参照《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沈建教字〔201827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层次分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学制均为2.5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均为4.5年。

第四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军入伍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不受最长在校学习年限限制。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被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有关证件和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按学校规定的方式缴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的,须持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符合入学条件的,予以注册学籍,学信网注册成功方可取得正式学籍;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凡参加招生考试及入学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招生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已经毕业的,撤销其学历、学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新生因患病或其他原因短期内不能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学年注册制。每年春季学期,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注册手续,缴纳当年学费,进行学年注册。完成学年注册后,方可进行学年课程学习。

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学年注册的,须经所在校外教学点向学校提出书面暂缓注册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限为1个月。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按学校教学计划修读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包括各种教学环节),并在课程结束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的学习分为线上教学和面授两种形式,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线上和面授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合格成绩为60分;考查的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折算办法如下:90100为优、8089为良、7079为中、6069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60%

第十四条  平时成绩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习题作业、测验作业和课程设计等质量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考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或未通过作业考核的;

(二)请假缺课时间超过本课程总学时二分之一的;

(三)在线学习时长没达到三分之二的。

第十六条  因未完成作业或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而未能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若在规定的补考时间内完成应做的作业和学习任务,经学校批准,可以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记。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评定不合格的,准许补考二次。第一次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第二次补考在毕业前或随下一年级课程考核时进行。成绩按补考记。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应持单位证明或医院诊断等证明材料,经所在校外教学点初审,学校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随补考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

第十九条  凡无故旷考的,考试成绩按分记,并在学籍档案上注明旷考。旷考的学生可以参加正常补考,成绩按补考记。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工作变动需要或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成人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成绩的,在层次和类别一致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校外教学点初审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年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符合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成绩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只可办理一次转专业。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

第二十四条  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要休养、治疗,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校外教学点初审,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但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期,休学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计算在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学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上,最后一学期不允许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课程学习、考试、实践等正常教学活动。学生休学期间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取得的成绩,学校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内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校外教学点审核,学校审批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已无在校生,应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毕业与授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并结清所有费用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学位申请,经学校初审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对审批通过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未达到毕业要求不能毕业的或退学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应妥善保管,遗失不予补发。证书遗失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德信体育,德信,德信体育官网负责解释。



            沈阳建筑大学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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